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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演义 第九十五回 闻俄乱筹备国防 集日员会商军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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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五回 闻俄乱筹备国防 集日员会商军约 (第2/3页)

    派过激党,比克氏还要维新,竟将克氏推翻,另组新政府、新国会。所以俄京大乱,迭起争端。

        内部不靖,外部当然懈体,德军得乘隙深入,步步进逼,俄国原是吃紧,还有我国的中央政府,更禁不住慌张起来。如此怯弱,奈何参战?中国西北一带,与俄接壤,万一俄人不能制德,被德人穿过俄境,由欧入亚,必且仇恨中国,乘势报复。中国加入参战团,本是徒慕虚名,怎可弄巧成拙,反遭实祸?参战督办段总理,为主战的发起人,并且亲操政柄,内外处置,丛集一身,哪得不暗暗着急,加添了一桩心事?亏得小徐等代为设法,想出了借助他山的政策,预备不虞。环顾列强,只有东邻日本,地处同洲,依为唇齿,况迭蒙贷款,情好正深,乐得援共同防敌的美名,与他结约。好在驻日公使章宗祥,素来亲日,必能出与协商,不致无效。当下电告章氏,令他速办。章公使不敢怠慢,即致书日本外务大臣,请他共同防敌。公文有云:

        敬启者:中国政府鉴于目下时局,依下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协同处置,为贵我两国之必要。兹依本国政府之训令,特向贵国提议,本使深为荣幸。

        (一)中国政府,及日本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之平和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

        (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互相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

        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以上提议。相应函达,敬请见复为荷!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 印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阁下公文去后,即日接复,愿同办理。何其亲善乃尔?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务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云:

        敬启者: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帝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帝国政府,特此声明,相应函达。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这种文牍,不胜喜慰,便即电达政府,备述梗概。段总理即咨照驻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员;在北京组织委员会,协议共同防敌的条件。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员会议。所有两国派定的委员,姓名列下:

        [[(中国委员长)]]

        上将衔参谋处处长靳云鹏

        [[ (中国委员)]]

        陆军中将曲同丰

        司长丁锦

        海军中将沈寿堃

        陆军少将田书年

        陆军少将刘嗣荣

        陆军少将江寿祺

        陆军少将童焕文

        奉天督军代表秦华

        吉林督军代表陈鸿达

        黑龙江督军代表张济光

        海军少将吴振南

        海军少将陈恩焘

        外交部参事刘崇杰

        [[(日本委员长)]]

        陆军少将斋藤

        [[(日本委员)]]

        陆军少将宇桓

        海军少将增田

        海军大伊集院

        海军大佐桦山

        陆军中佐本庄

        各委员到了会场,列席公议,议出了十二条约章,约文如下: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势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基届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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