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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第675章 现场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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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75章 现场开庭 (第2/3页)

    道。

        “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被告合作社让原告去跑业务的,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证据二,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费,一共是六百二十元,证明原告实际为合作社付出了劳动。

        举证完毕!”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认可,但是该微信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系被告的社员,其因合作社业务需要而出差,且仅有一次。作为一个社员见到合作社产品滞销,心里着急,与合作社沟通后出去为产品找销路,这本无可厚非,而且应该鼓励,毕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社员才能有收入。

        但是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为于法无惧,针对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不予认可。

        证据二、差旅费,包括加油费、高速路过路费、停车费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费用具体花在何处,出差是否是为了合作社事务,我们无法确定。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主张五千元工资,有证据吗?你们双方签过书面文件吗?”女法官问道。

        “没签任何文件,当时双方是口头约定的。”原告代理人道。

        “有录音或者其他证据吗?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女法官提示道。

        “没有!”原告代理人道。

        “原告,你说是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职,同年五月底辞职的,在这期间你上班有没有打卡或者签到?原告张来旺,请你回答。”女法官盯着一直坐在原告席上,身材干瘦的三十来岁男子,问道。

        “我不用去合作社上班,我只要能销售出去大桃就行。也不用签到、打卡什么的。”张来旺道。

        “平时合作社给你分配工作吗?”女法官问道。

        “平时就是合作社需要摘大桃和除草之类的,会用大喇叭广播,我们就过去。其他时间我们爱干啥就干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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