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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 第679章 周律师,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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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79章 周律师,人来了! (第2/3页)

    是这么说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看字面意思就知道,这把之前的规定给取代了,不是说非得对方同意,只要你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没违法,那就有用。

        然后,2019年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删除原68条,现在的规定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106条。

        是这么说的: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更解绑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达到严重的地步。

        现在的学校相当于什么,相当于自己家里,那在自己家里安监控,自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同样,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我离职时候用录音笔或者手机录制的谈话录音,能用来当证据吗,一般是可以的。

        但你不要听网上那些网红说的,用窃听器和针孔摄像头这种,这种是国家规定的间谍器材,是不行的,录音笔那是没问题。

        那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也简单,侵权或者违法,比如你领导在卫生间一边拉一边打电话,你偷偷摸摸过去给录音了,这就不行了,为什么,卫生间是隐私场所,你的行为侵权了。

        同样,你跑到领导家里去录音也不行,一般只要是公共空间都没问题。

        扯远了,周云也没在这边继续待着,直接回了县里。

        等到差不多九点多的时候,矿区这边出来一辆车,车上坐着几个人。

        吴永盛看着其他人道:“多的话我也不说了,去好好和他们聊聊,记住了,要和他们拉家常,要交朋友,好好做工作。”

        “给他们剖析利害关系,告诉他们就算最后他们起诉也拿不到钱,现在拿钱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一句话,必须得让他们同意,但也不要端架子,我们是求着人家的,明白吗?”

        之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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