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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美人生,从改变时间线开始 第428章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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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28章 法律咨询 (第2/3页)

    是12点多才睡觉,还没到时候……怎麽了?找我有事吗?」

        这都11点了,打电话过来,肯定是有说法的。

        於是,李木也不拖遝,直接说道:

        「是这样的,教授。刚才,我老家的一个亲戚给我打了个电话,他在老家的时候……和别人起了冲突。被打了,现在想起诉对方,问我该怎麽办。」

        「唔……」

        一听是属於「法律谘询」的范畴,刚好是自己的职业范畴,便问道:

        「人现在在哪?报警了麽?伤的严重麽?是互殴?还是……」

        「是这样的,教授。我这朋友带媳妇出去吃饭,然後在饭店不小心撞到了那人一下,两边就起了口角。後来被人劝开了,以为这事情就过去了。但……後来,那边的人叫了七八个人,堵住了我朋友。给我朋友眼睛打肿了,鼻骨也骨折了……」

        「嗯,满足轻伤标准。」

        「另外……主要是吓人。他找来的那几个人手里拎着砍刀……」

        「……砍伤了没?」

        「那倒没有,但特别吓人。不过动起手来,就只是把我朋友鼻骨给打骨折了。现在他报警了之後,人已经抓住了。但他不懂,就问我现在该怎麽办……」

        「那好办,固定证据,做检查,去医院出具《伤情报告》,只要确定轻伤,那麽依法赔付就可以了。」

        「啊?这……他们不坐牢麽?对方还拿了砍刀啊,等於黑社会了吧?」

        「话是这麽说,但是,老李,这案子的切入角度,要分开来看。首先就是伤势,伤情没有构成伤残。伤情等级轻和重决定打人者是否要坐牢。而如果伤情等级很低,那就只决定受害者能拿多少赔偿金。至於拿刀进行威吓,可以从两个维度认定其刑事犯罪的性质。

        一是使用凶器直接提升了「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刑事等级,二是持凶器滋事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罪的独立入罪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即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根据司法实践,「使用凶器」正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核心标准之一……」

        实话,李木有些懵。

        因为完全听不懂。

        他想了想,打断了对方的话语:

        「我朋友的媳妇还怀孕了。」

        「……孕妇?你朋友的媳妇挨打了麽?」

        「这个具体我还没问,如果挨打了呢?」

        「那就属於殴打弱势群体,罪加一等。这麽说吧,多人殴打他人+殴打孕妇+持砍刀,其实已经构成了情节恶劣。是满足坐牢的。你具体可以问问你朋友,首先就是轻伤赔付,其次就是是否要让对方坐牢。如果不想,那麽可以在赔付上面给对面压力,比如提出可以出具谅解书,但要多赔付。但是啊,老李,记住,只是多赔付,不能讹诈。可如果你朋友不想要钱,那就走正常程序就可以了。这三条加一起,够判了。」

        李木精神一震。

        不过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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