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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164章 开庭!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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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4章 开庭!正当防卫 (第2/3页)

    方明确存在矛盾,那达这 ..」

        「被告有点难了...唉,才18岁,还只是个孩子.. . .」

        听审席流出些许骚动。

        就连记者张苗苗,也是忍不住叹气摇头,旋即沉默,不知该说些什麽。

        庭审现场并未因为这些骚动而停止。

        审判上,刘希清晰的声音,响彻在众人耳旁。

        「据上所述。」

        「案件被告人张月明显构成《刑法》第 234条:故意伤害罪」

        「以及其主观构成《刑法》第 232条. . .「故意杀人罪』,客观为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未遂!?

        诉书内容落下。

        现场譁然一片。

        两条法例?两条重罪指控!

        存在吗?

        是存在的,但不会只看一个行为,而是一起案件的多个行为。

        比方说张大,故意伤害指的是前往医院後,双手死死捏住对方脖颈一事。

        对方力气小,为了能控制住,所以起初用力十分之大,脖颈处能清晰看到掐痕。

        故意杀人未遂..

        多数人可能没想过一个事,那便是,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麽区别?

        毕竟,一个犯了命案,一个没犯命案,理论上应该是有区别的才对吧。

        但实际上. ..

        这两条罪没有区别!

        没错,杀人未遂与杀人,从法例上是没区别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之间的判刑量刑,杀人未遂的会少判或是轻判。

        为什麽会这样?

        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人蓄意谋杀,用一把枪对着一个人扣动了扳机,子弹射出,击中脑袋。

        他所承担的,是不是和故意杀人一样?无论是心理,还是承担後果,都明确知晓自身是在杀人。那麽,他的主观犯罪已经存在。

        被害人即便没死,可犯罪、受伤时,行凶者是以承担杀人的压力,是真的决定好自己要去杀人!如此。

        故意杀人未遂,一般指的是被告人命硬,活了下来。

        并不会因为被告人活了下来,而扭转客观上,对方行凶时是奔着杀人去的行为!

        「故意杀人未遂?不应该只有故意伤害吗!?」

        「唉,17刀...17刀确实不是故意伤害了.只要是个正常人,都能看出来这是奔着杀人去的。」「别说17刀了,就算只保留个零头,估摸着都能判故意杀人. . .」

        「杀人未遂纯粹是刘国富命硬。」

        审判区中,前排几个人叹了口气,小声说着。

        客观来讲,17刀已经超出了伤害的界限,就是奔着杀人去的。

        所以,检察院提起杀人未遂很合理。

        公诉席。

        代理人席位。

        「故意杀人未遂..等同於故意杀人罪!」

        范贺口中呢喃着,旋即擡起头,看向被告席的徐德,脸上流露出一丝玩味。

        刘国富之所以没死,纯粹是医生技术过硬。

        而不代表张大的行为不致死!

        换个人,又或是换个医院,17刀,哪怕是钝刀子都够被害人死三次了,就这,平均死一次也得挨捅六刀。

        可以说。

        主观上张大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只是客观的刘国富还活着,导致出现「未遂』两个字。

        想到这,范贺看向公诉席的检察官。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 .」

        检察官刘希开口道。

        「依法判处!!!」

        近乎是在刘希话落的刹那。

        范贺忽的开口说道:

        「审判长,我方有话要说。」

        第一法庭内,众人微微一顿。

        审判上的孟俊峰扭头看向他,稍稍思索後,开口道:

        「被害人民诉代理人请说。」

        话落。

        范贺脑海中稍稍思索,旋即深吸一口气,开口道: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可以看到,案件被害人并未出席本次开庭审理。」

        「距离案发已过去两个月,我方受害者依旧未能站起身,就连最基础的自理能力都不具备. .. ..」刘国富没来现场。

        严菲也没来,原因便刘国富现在连床都下不了。

        当然,法院并不强制要求对方来。

        可,范贺的目的却不是这个。

        而是...

        「审判长!」

        「《刑法》第23条「未遂』来看,原文明确表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序但不是必须从轻!】」

        范贺开口,这点他甚至没提前准备,纯粹的临场发挥。

        却依旧十分致命!

        「其中,【手段残忍、後果极重、可不从轻!】」

        未遂与既遂并不影响罪名是否成立,影响的只是量刑。

        但. ..不代表所有未遂案件,都可以减轻!

        正如范贺所说,如果一些案件十分严重,造成後果难以估计,那依旧可以正常宣判审理,不进行减轻。而就本案而言....

        「我方委托人、案件被害人刘国富,身中17刀,其中肠道、肾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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