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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90章 血腥的绞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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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0章 血腥的绞杀! (第2/3页)

    况下,连二十年都判不到!

        正常死刑,至最多二十年.....

        跨纬度堪称天堑!

        「好。」

        审判台,张秉心深吸一口气,将对方的话全都消化掉。

        接着,他微微沉思。

        旋即没有急着调头看被告席,而是扭头看向那不被人重视的角落,也就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席」。

        张秉心看着徐德,忽的开口询问:「代理人,你方是有异议要表述?」

        徐德一顿,接着摇摇头。

        「审判长,上述公诉方指控,我方持肯定态度。」

        他并不选择直接掀桌子。

        在刑事庭审中。

        你要有两种能力,一是取证,二是用证。

        後者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比第一条更为重要!

        庭审绝不是你手里有证据就能直接掀桌子,你必须先知道,对方的话语对应要做什麽,而自己的证据又是能做什麽。

        自己藏的後手作用在哪?

        打掉对方的免死金牌!

        除此外,它对定罪起不到什麽明确作用,而定罪可不是定刑,定刑才是徐德真正的目的,证据只是手段之一!

        但凡眼下直接掀桌子......必定会逼得张伟绝口否认,毫不认罪!

        举个例子。

        试想一下。

        假设你是辩护律师张伟,现在对方掏出了铁证,你无法狡辩,那在委托人时未成年,拥有红线优势的情况下,你要做的是什麽?

        自然是认罪,认下罪就代表有机会减轻判罚,而只要在未成年的基础上减轻,那就能胜诉!

        但如果说。

        对方律师,开庭时就直接出手掀了桌子,把你的未成年打掉。

        这时你会怎麽做?

        还认罪?怎麽可能!

        没了未成年,那就是成年人判罚标准,就黄石嘴里的那些东西都够刘婧琪死三次了,他就算脑子被驴踢了,此时也得绝口否认,百分百不认罪。

        哪怕是撒泼、打滚、破坏秩序,也不能让罪定下来!

        定了,就死,人一死,便败诉,一败诉,他就得哭。

        所以。

        但凡徐德有点脑子..

        先耍一个小花招。」

        一个刘婧琪未成年,让你愿意、甚至配合认罪的花招。

        徐德眯了眯眼,唇角微微一勾。

        只要被告认罪、事实作死..

        立马推翻她的免死金牌,以赤裸」的形式接受法庭审判!

        换句话说。

        就是坑。

        一个巨大的天坑!

        让张伟主动、自愿的帮助刘婧琪认罪,只要一认罪,那认罪」的结果就无法扭转,而认罪之後就是定罪」程序....

        而刚才说过,徐德的後手又是什麽作用?

        直接杀死定罪+量刑」程序、掀桌子级别的死证!

        哪怕那时张伟已经反应过来,那也迟了,因为已经认罪,到了定罪」的尾声,量刑之前..

        他的惊醒,只会让自己眼睁睁看着自己遭受一场最为原始、血腥、野蛮般嚼碎吞咽的绞杀。

        但同时,也可以称之为是一场外科手术」式的精密心理博弈!

        所以..

        「有关定罪环节。」

        「我方无其余补充线索。」

        徐德默默开口,表现得很正常,任谁都看不出这幅画面下,还藏着那般骇人的计划。

        这也是不举证情况下,带给自己的好处。

        若是举证...呵,张伟百分百会激烈反抗,哪像现在这样,温顺的走进陷阱中。

        「好。」

        审判台上。

        审判长张秉心点点头,并未发现对方的异样,转而看向被告席。

        「被告席,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话落。

        众人的目光瞬间投在被告席,律师张伟身上。

        就连庭审外,靠在门口的众记者,此时也屏息凝神,静静听了起来。

        至於张伟...

        「有,我方有异议要表述!」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针对被告人刘婧琪,在表述异议前,我方要声明的一点是。」

        只见他深吸一口气,顶着巨大的压力,沉声开口道:「被告人刘婧琪、姜雨、乔旺,三人在案发时年龄有限。」

        「三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与成年人恶性犯罪有本质区别!」

        话落。

        三个法官颔首,算是知晓。

        这句话也是法例设立的原因之一。

        虽然可能很难理解,但实际上,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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