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天下债 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
  • 下载
  •     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 (第1/3页)

        三月二十九,刑部把三份旧契挂上公议堂。

        没有一份属于沈令仪。

        都是十年前已经结案、依法可以公开的商事旧例。

        第一份,只有收件印。

        第二份,收件印旁写明可先放一批货,限七日,不得转押。

        第三份,收件、核样、执行三印齐全,另有受益人与追索次序。

        三张纸挂在同一面墙上。

        谢闻简主录,刑部主事主持。程见微只提交从青灯行带回的公开规则,不接触母亲私契,也不参加程肃有罪无罪的裁断。

        今日要验的不是一个人。

        是一道界线。

        ···

        第一份旧契来自一家药铺。

        十年前,药铺收到一批赊来的药材,在柜根上盖了收件印。送货行随后拿这枚印去借银,声称药铺已经担保货款。

        官断没有认。

        理由很短:收件只是确认东西到了,不能证明愿替送货人还债。

        第二份来自一家染坊。

        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等七日内验色后付款。它确实允许商家凭这批货的应收款短借,却在旁记里写明不得转押。

        后来商家转押两次,官断只认第一层。

        有限同意不能长成完全授权。

        第三份来自一家粮栈。

        水灾时,粮栈允许官署先提粮、后核价,并明确以未来仓租作担保。三印齐全,受益与追索也写明。后来官署换了经手人,契约仍有效。

        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

        是因为谁同意、同意什么、可以做到哪一步,事先都写了。

        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

        药铺案:收到,不等于同意担保。

        染坊案:同意一部分,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

        粮栈案:授权完备,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

        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

        只有收件栏。

        到这里为止,它只能站在第一类。

        “除非有新的证据。”她说,“证明沈氏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目 录 下一页 加书签
    回顶部↑ © TXT图书下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