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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下债 第75章 反对程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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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5章 反对程见微 (第3/3页)



        轮到自己时,才知道一张被正确分类的支持意见有多轻。

        门外又有人喊:“她既知道会认出人,为什么还要等到有人丢了活才停?”

        这次方既明没有让主录只记“反对”。

        “这是事实问题。”他说,“传话人入席,说明依据。”

        那人不肯进来,只说小报上都写了。于是主录记:质疑存在,依据未提交,不进入事实栏。

        程见微没有因这句话被挡下而松一口气。问题仍是真的,只是不能由一句门外喊声替证据回答。

        她不能把蒋春娘的灶、许氏女儿的工钱和梁素节的代理叫来排成一列,证明好结果比坏结果多。

        那些人的选择不是她的功状。

        ***

        方既明问她是否从伤害中获利。

        “获利不是只指银钱。”

        程见微答:“我的方法因可追责、可回算和公开异议,被更多衙门采用。每一次能查到错,都让问事席更难被撤。”

        “你个人呢?”

        “我取得继续主持、继续起草和优先解释的信用。”

        说完“信用”两字,她喉间发紧。过去她一直把自己的所得算作更多人愿意递纸,从没把“别人先来问我”当作一种能积累、能守住、也会令人舍不得放手的东西。

        现在方既明让她亲口把它列为所得。

        “伤害出现以前,你是否主动要求定期由无参与者复核?”

        “没有。只有个案回避、持钥分立和错误记录。”

        “为什么?”

        “我以为只要每一项都能留下反对,制度便能纠正自己。”

        “谁决定反对进入哪一栏?”

        “主问席。”

        “多数时候是谁?”

        “我,或与我共同建立办法的人。”

        这一次木尺没有盖住。

        ***

        午后,方既明调出程见微所有错误页。

        她确实记过自己的错。

        东宫查母痕迹、紧急直付偏向、见证成本、分持时点、公开减数与路印缺口,一项没有删。

        “这些能减轻你吗?”他问。

        程见微答:“能证明我没有隐匿。不能证明记录以后已经改完,也不能让受伤的人少受一次。”

        “错误页由谁保管?”

        “御史台主录。”

        “谁决定哪些事叫错误?”

        “当时的主问与相关机构。”

        “受影响的人若不知道该页存在?”

        “可能没有机会要求写入。”

        一套诚实记错的制度,仍可能只诚实记录它看见的错。

        方既明用木尺盖住“诚实”二字,只露出“看见”。

        “你最相信自己的地方,也是你最晚检查的地方。”

        程见微抬眼:“这是阶段意见,还是对我这个人的判断?”

        堂中静了一瞬。

        方既明把尺移开。

        “对问事办法的判断。方才那句话越过了今日问目,删去。”

        谢闻简照录:主问人使用人格概括,被问者提出异议,主问人撤回。

        方既明没有因为坐在中央,就把自己的越线叫作洞察。

        ***

        方既明最后提出阶段意见。

        程见微没有故意公开受害者身份,没有私持实名总表,没有删改不利记录,也在发现具体漏洞后及时补救。

        这些成立。

        她在四月十六日已经知道匿名记项可被拼接,此后仍按单项必要性分别增加公开减数、回签状态与转送连续性,没有把各栏合看后再查识人风险,也没有预设起草人不得参加的定期复核。

        这些也成立。

        善意与过失不互相抵销。

        功劳与责任分栏。

        他没有当日定处分。

        还缺一名证人。

        “四月十九,有人以匿名债主代理身份,正式反对稳定待核号与精确时点公开。”

        方既明让主录发问签。

        “请沈令仪到席。”

        “不是作为程见微的母亲。”

        “作为最早写下反对意见、也曾与她共同署规则的人。”

        程见微手里的笔停在“沈令仪”三个字后面。

        她知道母亲会说实话。

        这正是她最不敢寄望的一件事。

        母亲若替她软一分,证词便会因关系被轻一分;母亲若一分不软,她明日必须坐在这里听完。

        程见微把笔放回纸上,只记:证人身份限定为公开反对者与共同署规则者。

        没有写“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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